延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相關政策解讀
1.用人單位于春節假期前招聘員工但約定春節假期結束入職計薪,現因疫情無法按約定入職的,用人單位與員工關于勞動關系的建立時間、工資發放等問題如何處理?
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按照實際用工時間確定勞動關系建立時間,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延期復工期間用人單位已經安排勞動者在家辦公的,勞動者開始提供勞動之日視為用人單位開始用工之日。
2.企業能否解除被隔離職工勞動關系或退回被隔離的勞務派遣員工?
答:在疫情防控期間,職工被實施隔離措施或受政府采取緊急措施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不得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
3.企業生產因疫情所急需的物資,加班時間是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時間限制?
答: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指導企業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給職工支付工資報酬或安排補休。
4.國務院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期間(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的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答:國務院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期間,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5.不受延遲復工命令限制的企業,在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答:對于不受政府延遲復工時間限制的企業,在政府規定的延遲復工期間安排職工工作的,企業應當依法支付職工工資。其中,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6.職工被隔離期間,以及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后,因病需要繼續治療的,用人單位如何發放工資?
答:對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因被采取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的70%支付病假工資,但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7.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如何發放?
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可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5%支付生活費。
8.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職工工資?
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企業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可以延期支付職工工資。
9.在疫情防控期間,因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能否調整職工工作時間和薪酬?
答:可以,但是必須在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前提下與職工進行民主協商,達成一致。
10.用人單位根據疫情,制訂相關的消毒等衛生管理制度,員工是否必須遵守?
答:應當遵守,但用人單位制定的制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除外。
11.企業發現員工已確診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如何應對?可否自行隔離員工?
答:不可以。發現已確診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應當立即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12.疫情防控期間,企業集體合同到期后無法及時重新簽訂的,可否順延?
受疫情防控影響,企業集體合同到期后無法及時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簽訂集體合同的,企業可以通過電話、短信、微信、電話會議等適當方式征求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順延集體合同期限的意見,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順延集體合同期限,并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
13.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可否與職工訂立電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采用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用人單位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和上述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14.對不愿復工的職工,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對不愿復工的職工,企業工會應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可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15.受疫情影響,企業該如何開展集體協商?
企業與企業工會在疫情防控期間可運用電視電話、電子郵件、內部OA、QQ、微信群組等現代信息技術進行對接溝通和協商、征求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建議。協商一致的意見由雙方首席代表在集體合同上簽字并拍照上傳的形式確認,或參照《電子簽名法》的有關規定予以確認。將相關材料以電子形式報送轄區人社部門審查后,共同遵照執行。同時,應做好相應憑證保存或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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